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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零售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25 16:49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46902600NY-XK-0001

农药零售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县农业局

 

农药零售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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