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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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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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46902600NY-XK-0001 |
农药零售许可 |
无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县农业局 |
农药零售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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