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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25 16:28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二)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四)对县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农业发展规划、计划。

拟订现代农业产业五年规划,承担农业统计年报工作

拟订热带特色农业建设等农业产业扶持发展政策

拟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草案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积极宣传贯彻省、县有关土地工作的政策法规

2

指导粮食、冬季瓜菜、热带水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化建设。

负责桑蚕产业等经济作物生产技术(项目)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和生产计划安排,项目编报及组织基地建设

引导农户种植粮食、蔬菜、热带水果

督查种粮大户直补及良种补贴工作

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负责热带水果、桑蚕产业等经济作物种植建设,着力推广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

加快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标识,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3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全县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

完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负责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法行为和案件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4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生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污染源治理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指导品牌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的发展。

负责全县休闲农业工作计划、规划的制定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指导全县沼气建设、管理和安全维护;负责农村能源的实施管理,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和协助相关部门对品牌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休闲农业产业发展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对外来农作物物种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

协助农技中心实施

5

负责农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重点农业建设项目初审、备案。

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建议

参与标准农田地力提升等项目申报、建设的指导

参与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等

参与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易地代保、征用补划等相关工作

对农用地流转、置换等进行备案

6

管理和监督全县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生产支出资金、农业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负责田洋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和抗自然灾害资金的使用安全,协助审计、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对农业工作经费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负责。

7

管理全县农业信息,监测分析农业运行,负责农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建档工作;负责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对全县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进行监管与指导工作。

负责农业公共信息的征集、发布,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负责全县科技110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技术的日常受理、咨询、解答和联系协调工作

负责农业教育、农业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农业科技送下乡和技术咨询等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配合科技部门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奖

组织农业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

制订农业科教、教育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规划制订,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8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报送全县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负责农业恶劣天气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9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承担县级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农产品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

负责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

负责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乡镇农残速测人员监测培训,指导乡镇农残快速检测室及合作社、企业农残快速检测室开展农残速测工作。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直通车活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综合报送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配套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10

研究农业科技人才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农业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规定,推进全县农业科技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组织实施农业科技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的农业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农业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培训、指导工作,开展新型农民、劳动力转移等培训。

负责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指导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指导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定农业招商项目,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宜。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11

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和瓜果蔬菜及田头冷库冷藏保鲜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和瓜果蔬菜及田头冷库冷藏保鲜业布局及结构调整;协调乡镇企业和瓜果蔬菜及田头冷库冷藏保鲜业发展的有关问题。组织指导乡镇企业和冷库冷藏保鲜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教育培训;负责乡镇企业和瓜果蔬菜及田头冷库冷藏保鲜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协调农产品加工业及相关项目建设。

负责全县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瓜果蔬菜及田头冷库冷藏保鲜业等引进、指导、改革和调整等问题

承担乡镇企业技术培训工作,技术咨询、项目可研论证指导、新技术引进和推广。

及时完成省和县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12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计划、规划进行指导和协调。

负责监督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县有关农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情况

由农机中心具体实施

负责监督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情况

负责监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农民负担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业行业协会相关工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经济统计和审计工作、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等

由县农村经营管理组具体负责

13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农药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管理,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县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县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粮食局

负责对粮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卫生局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2

食品安全监管

县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

昌江食药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及餐具洗涤剂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

县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

政策性农业保险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我县农业保险工作

《农业保险条例》

承保公司

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办理

县财政局

牵头组织实施农业保险,落实保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资金进行监督,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奖励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种植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场户。

     2、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3)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4)农资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6)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7)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8)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将有关情况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

  (4)整改后处理。根据省农业厅通报的检查结果,组织乡镇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农业局。

  5、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制定的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生产的待销售上市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3)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5)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6、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2)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

  (2)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

  (3)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对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企业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系列执法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农业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及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3)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村级组织。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中央和省有关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情况。涉农收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滞留、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

  3、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通报等。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成立监督检查组;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各乡镇政府反馈检查结果;

      (5)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6)将整改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5、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作为确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宣传有关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农惠农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审核审批一事一议项目;查处损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减负惠农的案(事)件。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到的违规收费款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对县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4)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

     (4)县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农业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和承办各类农业展会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会

市场与经济信息股

2

收集、提供农业信息

收集、提供农产品市场行情信息

市场与经济信息股

3

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农村经营管理股

4

举办和组织

  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科技教育管理股

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5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农产品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县农业执法大队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监督举报电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

农村经营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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