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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2016-10-31 00:00 来源: 发文机关: 【字体: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单位)职责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4.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7.协助县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9.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0.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11.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单位)构成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内设10个副科级机构,暂设8个,另外2个待以后条件成熟再行设置: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督办县委和县人大领导、上级法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负责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调查研究课题任务,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未见;负责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院党组文件和党政文件的印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负责印章管理和机关保密工作;负责接待工作和管理图书资料;负责有关经费及其他款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

2.政工室(监察室)

负责党组会议的会前准备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本院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负责本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评定的呈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队伍的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通讯报道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本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警衔评授的呈报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事宜。

负责管理本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各庭室队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法院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开展对本院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负责对本院可能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和所审结的案件是否属于错案进行审查,并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依照院长批示对本院人员在审理个案中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院长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3.立案庭

对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并移送相关业务庭办理;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或申再审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负责办理本院督促程序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处理非诉来信、来访;核算案件诉讼费,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在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及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各类再审案件;负责对本院审判、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程序、实体问题的监督;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4.刑事审判庭

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少年犯罪案件。

5.民事审判庭

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案件;审判第一审信用证等案件;审判破产案件;审理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案件;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6.行政审判庭

审判第一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讼执行案件。

7.执行庭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法律规定应当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接受外省区(区)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案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和本县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8.司法警察大队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则;负责警卫法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等任务;组织司法警察的培训教育;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和值日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诉各审判职能为各自的主要职能,此外,各审判庭都具有下列职能:

(1)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

(2)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3)开展相关审判工作调解与协调。

各内设机构其他未写明的职能,作为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由内设机构办理。

人民法庭设置

本院设置1个人民法庭-乌烈人民法庭

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继承、财产权属纠纷、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其他合同纠纷和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轻微刑事案件;执行由本庭审结的有付内容的各类案件,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工作。

 辖区范围:乌烈镇、保平乡、昌城乡、昌化镇、海尾镇、南罗镇、大风糖厂、昌化林场、青山农场、白山马农场等。

三、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2015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2212.6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156.36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用于保证基本运转和开展各项业务的财政资金。

2.其他收入56.25万元,为预算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同级部门委托项目收入等。

3.上年结转和结余992.82万元,为以前年度尚未列支,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2015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2586.0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2081.1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67.02万元,医疗卫生108.01万元,城市社区事务82.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9.35万元,其他支出78.3万元。年末结转结余612.35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86.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7.05万元,项目支出1609.01                                                                                                                                                                                                                                                                                                                                                                                                                                        万元。既包括使用当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1.基本支出977.05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及相关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支出。其中: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631.93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的基本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167.02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缴纳事业人员社会保障金和离退休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69.35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20.22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医疗的基本支出。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支出87.71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公务员发放医疗补助的基本支出。

2、项目支出1609.01 万元,主要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发生的支出。其中: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382.14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开展司法行政事务活动的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支出262.24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基本项目建设的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支出659.33万元,主要用于立案、审查、审理、审判、执行等有关工作事宜的支出。

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支出78.1 万元,主要用于罚没返还的其他支出。

(三)关于昌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15.8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8.4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38万元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度减少103.05万元,下降47.0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93.9万元,下降46.4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15万元,下降29.9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部门差旅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公务用车燃料费减少。接待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接待人次减少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08.45万元,占93.6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7.38万元,占6.3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本年公务用车保有量24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08.4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数1辆,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8.5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69.95万元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停车费、通行费、保险费、审验费等项目。包括日常公务用车以及到各辖区出差办案、案件送达、执行工作以及机要文件交换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7.38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7.38万元,2015年共发生国内公务接待43批次,共344人。主要用于县内有关部门项目交流、调研发生的接待费;承担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接待任务;承担上级及省内(外)相关部门项目考察、交流、调研等接待任务。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级.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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