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招商奖励办法(调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招商奖励办法(调整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昌府办规〔2023〕5号)同时废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
产业招商奖励办法(调整版)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产业合作,加快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结合县情和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通过招商引资渠道向我县推介真实有效的项目,并在促成项目落户园区的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2022年1月1日后在我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实质运营,在园区投资新产业项目的企业、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招商中介奖励
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
引进项目在我县实质运营(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1000万元以上,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
成功引进国内“民营企业”500强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我县注册运营。
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
符合以上任一情况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30万元奖励。
(二)项目投资奖励
投资贡献奖。对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分段计奖,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含)之间的部分,按3‰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之间的部分,按5‰奖励;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8‰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达产奖。2025年12月31日前年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5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项目,当满足项目年产值≥20亿元,且净利润率≥5%时,再按照项目年产值0.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当满足项目年产值≥20亿元,且净利润率≥10%时,再按照项目年产值1.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园区开发奖。对于园区(含子园区)开发公司自持项目,按照8万元/亩对园区(含子园区)开发公司予以开工奖励;项目建成投用,并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要求,按照8万元/亩对园区(含子园区)开发公司予以竣工奖励。
外商投资奖。新设立的超过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新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奖励原则
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机构,由被引入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同一项目只能确认一个招商引资机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项目投资方及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不属于本奖励办法)。同一企业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附则
申报奖励的企业、个人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由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本奖励办法由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