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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县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4-5647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8-13 15:38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CJ2024SL011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 文       号:昌府〔2024〕81号发布日期: 2024-08-13 15:3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CJ2024SL011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CJ2024SL01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昌江)〔2024〕9号同意征收石碌镇孔车村委会昂便村集体所有土地0.8436公顷(折合12.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CJ2024SL011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

被征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和防护绿地,拟作为无损检测仪器生产项目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CJ2024SL011号地块用地拟征收石碌镇孔车村委会昂便村集体所有土地0.8436公顷(折合12.65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有林地、其他草地、农村宅基地(其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本地块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石碌镇区片补偿标准为80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45526元/亩。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昌府〔2010〕48号)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安置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等办法安置。

七、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征收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昌府办〔2014〕58号)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现场等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石碌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附件:CJ2024SL011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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