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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县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4-5647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8-13 15:39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乡(镇)级河流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规划成果》的批复
  • 文       号:昌府函〔2024〕109号发布日期: 2024-08-13 15:3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乡(镇)级

河流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规划成果》的批复

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批复<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乡(镇)级河流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报告>成果的请示》(昌水务〔2024〕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昌江黎族自治县县级、乡(镇)级河流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报告》成果水利工程与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界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措施,你局要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局要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乡镇政府及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保护工作。因其他原因确需对管理范围界线进行修订的,要及时提出修订方案,按程序报批。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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