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址:昌江县石碌镇昌江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梁明,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洪灵题,身份证号码:469026********4014,住址:昌江县石碌镇保突村委会保新村。
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碌镇SL-82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昌府〔2015〕13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石碌镇SL-82号地块(昌江汽车站项目)范围内的旱地、水田等集体土地及青苗、房屋等依法进行征收,征收实施部门为石碌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位于本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部门石碌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至2022年间多次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快乐农夫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昌府办函〔2017〕30号)和补偿登记结果,现做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宅基地补偿方式:
(一)宅基地安置办法:由石碌镇人民政府在昌江县太坡50亩安置地内给被征收人安排1块175㎡宅基地。
(二)若不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可以获得人民币共计60000.00元补偿。
二、征地各项补偿费用
本项目征地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部分,经测算核实,被征收物的价值具体如下:
(一)征地土地安置补助费182422.00元;
(二)房屋搬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70644.12元;
(三)青苗补偿费30016.86元。
合计人民币483082.98元(详见附表)。
三、其他搬迁补助费用
(一)搬迁费3000元;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18000元;
(三)水表迁移费500元;
(四)电表迁移费600元;
(五)空调机迁移费500元。
合计人民币22600.00元。
获得补偿款总计人民币505682.98元,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
四、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碌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手续,若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将采取下一步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被征收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将视为无意见。
附件:石碌镇SL-82号地块(昌江汽车站)项目用地征地补
偿个人详细表(洪灵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