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2-8732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06-29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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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 文 号:昌府〔2022〕40号发布日期: 2022-06-23 15:4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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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根据全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第二期建设项目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全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第二期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本次征收的房屋位于环城东路与东风路延长交叉西南侧,面积48.28亩。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昌江县第二安居房小区农户土地青苗分户测量图》(附件1)。
三、房屋征收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全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第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
七、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行为。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全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第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