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机构设置情况
昌江县旅游产业发展局属于县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1个综合机构,共设3个职能岗位。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发展岗
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调整编制我县旅游业发展和区域性旅游发展规划,负责县内旅游度假区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以及区内建设的协调管理;承办全县性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指导重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旅游行业电子信息工程的规划与实施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三)市场开发岗
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国际国内旅游发展动态,指导旅游市场开发;负责对全县旅游整体形象进行宣传,策划、组织、实施全县重大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全县旅游产品及旅游线路的包装和宣传;协助旅游行业开展与国内外组织间的旅游业务往来,沟通旅游渠道;负责对全县旅游系统驻外机构和业务指导,承办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驻我县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的审核、报批及管理工作;办理全县旅游涉外事务。
(四)质量管理岗
负责全县旅游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起草全县旅游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商场、娱乐设施的定点申报工作;负责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和全县导游员的年审工作;指导各旅游企业业务年检工作;指导实施全县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复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安全工作;监督全县旅游市场,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全县旅游业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培训、比赛、等级考核工作。
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有关旅游工作地方性政策、规章。
(二)组织编制全县旅游资源综合发展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负责我县旅游项目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审核全县旅游事业基本项目的立项,组织编制全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目录;组织和指导重大旅游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组织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有关旅游标准,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组织并监督旅游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
(六)受理、审查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并及时向省旅游局申报;审批外驻我县的旅游办事机构和旅游企业;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定点工作。
(七)拟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指导旅游对外合作与交流;办理旅游涉外事务。
(八)制定全县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九)指导县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名。